一、被征收人的权利
1,知情权
具体指对如下事项的知情权:(1)被征收房屋权属调查结果;(2)确定评估机构;(3)补偿方案和修改意见;(4)房屋征收决定;(5)房屋征收补偿决定;(6)分户补偿情况;(7)审计结果。
2.选择权
具体包括对如下事项的选择权:(1)选择评估机构的权利,具体方式包括协商选举和投票选举;(2)就房屋征收补偿方式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的权利。
3.参与权
也即提出意见的权利,包括:(1)对征收补偿方案提出意见;(2)对分户初步评估结果提出意见。
4救济权
(1)对评估结果可以申请复估和申请专家委员会鉴定;(2)对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可以提出复议或诉讼;(3)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可以提出复议或诉讼。
5.获得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二、被征收人的义务
1.配合房屋征收部门进行调查登记;
2.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活动,比如,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不得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
3.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4.在补偿合同或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