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0年6月22日,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吴法院)判决:某某加工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新公司货款212万余元及利息,刘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某某加工场、刘某某未履行义务,2021年1月7日某新公司向新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和解协议,某新公司向新吴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新吴法院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情况,并敦促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拒绝如实向法院申报财产情况,亦未履行债务。经查询发现,该案恢复执行三日后,刘某某将领取的拆迁安置房屋转移给他人以规避。新吴法院当即至当地拆迁办和不动产登记中心调取证据材料,进一步证实被执行人刘某某为逃避执行义务,于2023年3月14日至21日间将价值300万元的安置房产作价150万元转让给高某某,且高某某未实际支付任何款项,致使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新吴法院将刘某某涉嫌拒执犯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无锡市新吴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某对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判决后,被执行人刘某某将执行款全部履行完毕。(来源: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南京专业执行律师杨正宏律师团队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中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行为起算时间一般应从民事判决、裁定发生效力时起算,而不是从执行立案时起算。在执行阶段达成执行和解后,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和解协议,反而在此阶段转移、隐匿财产,属于典型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明知有案件未履行完毕的情况下,先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又利用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间转移财产,其故意规避执行的主观恶意明显,行为性质恶劣,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履行,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无锡市新吴区法院以拒执罪追究刘某某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司法权威,保护了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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