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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对开、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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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0-10-01 312

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两个开票主体之间相互开具金额相等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环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在“对开”的两个开票主体之间再增加若干个开票主体,形成至少有三个以上的开票主体的闭环虚开。

对开、环开,参与开票的公司均按开票金额进行银行转账,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抵扣税款,开票公司之间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与销项税持平,不存在导致国家税款损失的情况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辩护律师杨正宏18851776688)认为,对开、虚开通常都具有下列特征:一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均无真实货物交易;二是开票的原因通常是为了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制造企业虚假繁荣或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等原因;三是开票时间较短,通常在几周内完成,有的甚至是当天完成;四是具有完整的资金流向;五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进、销项申报,国家增值税税款没有受到损失。

南京虚开增值税发票辩护律师杨正宏(18851776688)认为,如果公司负责人为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由于公司负责人主观上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所以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律师,从事律师30年,办理过数百件刑事案件。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有深入研究,也办理多起,均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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