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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进行鉴定时,以下事项法院必须明确,否则鉴定结果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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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24 973


1、可以作为鉴定依据的合同、签证、函件、联系单等书证的真实性及其证据效力;

2、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约定之间存在矛盾,需要进行合同解释明确鉴定依据的;

3、无效合同中可以参照作为结算依据的条款;

4、确定质量标准的依据;

5、约定工期与实际工期认定的依据;

6、当事人在鉴定过程补充证据材料或者对证据材料有实质性异议需要重新质证认证的;

7、鉴定所需材料缺失,需要明确举证不能责任承担的;

8、对未全部完工工程等需先确定鉴定方法的;

9、其他需要由人民法院予以明确、作出决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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