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如何申请对建设工程进行鉴定?
当事人就建设工程造价、建设工程工期及停窝工损失、建设工程质量等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
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需要鉴定的事项及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事实。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申请鉴定的事项对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有重大影响的,可予准许,但应当依法予以训诫、罚款。
经人民法院释明,对需要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放弃鉴定申请后又提出鉴定申请的,或者当事人在再审申请审查期间提出鉴定申请的,不予准许。
二、法院如何审查判断建设工程鉴定申请?
申请鉴定的事项,与争议事实没有关联,或者不涉及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或者对诉争事项的裁量没有意义,缺乏鉴定必要性的,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三、法院对哪些建设工程鉴定申请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推翻的,不予准许:
1、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已自行达成协议的;
2、当事人对申请鉴定的争议事项共同委托有关机构、人员出具咨询意见且双方明确表示受该咨询意见约束的;
3、当事人约定工程价款的结算以第三方结论如行政审计、财政评审等作为依据的;
4、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包括固定总价与固定单价)结算工程价款,未超出承包人约定承担的风险范围应当适用固定价的;
5、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未在约定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作出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
6、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提出质量异议,或者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后提出质量异议的;
7、当事人没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另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的;
8、其他足以认定鉴定申请所涉争议事项的情形。
四、法院同意建设工程纠纷进行鉴定按什么规则进行鉴定?
鉴定申请的准许、鉴定事项的确定,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决定。合议庭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委托鉴定的事项,应当根据当事人诉辩意见及诉讼争议待证事实的举证质证情况,在委托鉴定之前予以确定。
江苏省著名律师、南京资深专家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1、各县、区法院重大疑难复杂难案件;
2、各中级人民法院重大疑难复杂的一审、二审案件;
3、各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
4、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及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
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认真,工作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奥体大街68号新城国际研发总部园4A栋14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