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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专家建议修改刑事,要将P2P、融资平台作为集资诈骗罪认定,最高判处死刑,不然不足以打击阻止集资诈骗罪的蔓延。投资者发现融资平台已经开始出问题,如何才能最大限度追回自己的投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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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1064
               金融领域2018P2P的风险较大,截至20192月,各地公安机关已对300多个涉嫌非法集资的网贷平台立案侦查。据不完全统计,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资产价值约百亿元。据估计,全国的民间融资案件受害者已达3.2亿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

但对非法集资案件的主犯惩罚力度却不够,对犯罪者缺少足够的威慑力,以为自己坐牢就可以免责。在这方面,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脑科学研究院院长马兰认为,刑法有关集资诈骗罪及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的条款亟须修改。她建议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改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且不积极退赔,给国家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处无期徒刑,不得减刑,或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究竟有何区别?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犯罪的主观故意不同。从近几年被查获网贷平台案例来看,集资诈骗罪是网贷平台方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意图永久非法占有社会不特定公众的资金,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比如e租宝等,压根就没想着还钱。

    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平台方只是临时占用投资人的资金,行为人承诺而且也意图还本付息。南京著名刑事金融专家律师杨正宏研究了很多融资平台发现,如果网贷平台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向需要借钱的企业提供运营生产的资金,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相反如果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类似于e租宝,中晋财富等平台,或者拆东墙补西墙,玩庞氏骗局,则应当认定集资诈骗罪。

    再看借款方的情况,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时具有偿还能力,则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公司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则定非法集资罪。

 从目前的已经出问题融资平台中来看,一部分案发后的网贷平台方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实际归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则具有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没有实际归还,则具有定集资诈骗罪。这样来看,如果投资者投资的融资平台出问题了,被列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非吸)调查,说明投资人还是有机会拿回相当一部分的本金的。当然最好是在暴雷之前,不要等到有投资者已经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查处,资产冻结查封、扣押,那是已经迟了。最佳时机是抢先一步,发现不能兑付时就委托我们专业金融刑事律师追款。

 江苏省著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专家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辩护30年,现在主要办理投资者被投融资平台公司诈骗追款:        

       1、接受委托,搜集投资者投资的各类证据,代表投资者(客户)找平台公司、平台公司法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管追讨索要投资款;

   2、如果平台公司、法人、高管拒绝退还投资款,即准备各类证据证据及报案材料,对接公安机关对平台公司、法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管立案查处,冻结、扣眼、查封平台公司、法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管名下的各种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各类财产;

    3、迅速向法院起诉平台公司、法人、股东或合伙人,并查封、冻结、扣押平台公司、法人、股东或合伙人名下的各类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有价值的资产,代表投资者参加法院审判。

   4、参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对平台公司、平台公司法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管的起诉、定罪、判刑刑事案件全过程,代表投资者(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帮助追讨投资损失。

   5、如公安机关不肯立案,出面交涉,交涉不通的,向省公安厅、向省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侦查监督,促使公安机关立案追款;迅速通过法院起诉,查封、扣押、冻结平台公司、法人、股东、合伙人名下所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其他各种资产。    

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认真,工作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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