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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是什么?如何对非法集资、集资诈骗案做从轻、减轻或无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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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938


南京著名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在一定意义上讲,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都是非法集资的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有:

一是侵犯的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是他人用于集资获利所交付的集资款,既可以表现为资金,又可以表现为财物;后罪的对象则是公众的存款,它只能表现为金钱的形式,并且只能以存款人用于存款而获取一定利息的形式出现。

二是犯罪客观行为的表现方式不同。本罪是以诈骗的方法高利放贷等生产或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是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其既侵犯了国家有关集资的金融管理制度、而且亦会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可后罪侵犯的客体却是单一的,即为国家有关集资主要是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信贷管理制度。行为人出于营利之目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用于了经营,但由于经营不善或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了经营的亏损,即使无法给存款人还本付息,亦不能认定为出于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犯罪的,也只能依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因此无法支付存款人的本息而造成存款人的经济损失,则作为一个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四是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观方面是吸收存款,但是准备还款,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二集资诈骗罪的主观上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骗到手就不打算还。

作为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必须认真研究案件里的证据、仔细辨别当中的区别,才能为当事人做从轻、减轻甚至使无罪辩护。

  江苏省著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辩护专家杨正宏律师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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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参与公安、检察院、法院对平台公司、平台公司法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管的起诉、定罪、判刑刑事案件全过程,代表投资者(受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帮助追讨投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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