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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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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898


  南京知名刑事律师杨正宏主任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为目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与他人串通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自买自卖期货合约,操纵证券、期货市场交易量、交易价格,制造证券、期货市场假相,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主要办理:

 1、各县、区法院一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3、各高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申诉再审案件;

 4、各省、市人民检察院抗诉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级其他巡回法庭申诉再审案件。

 杨律师团队专业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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