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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如何定罪判刑?可否取保候审、免于刑事处罚、缓刑(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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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891


        我国《刑法》第187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即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著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的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才能构成: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存贷款的管理秩序。

        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方式,将资金用于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是指不记入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账目,以逃避国家金融监管,至于是否记入法定账目以外设立的账目不影响该罪成立。“非法拆借、发放贷款”,是指将没有入账的资金挪借给其他单位,或者将没有入账的资金作为贷款发放其他单位或个人。

        三、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本罪的被告人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并且具有牟利的目的。

        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刑事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先后办理过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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