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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各地法院对污染环境罪如何定罪判刑?如何办理污染环境罪办理取保候审、免予刑事处罚、缓刑(即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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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6 1147


          我国《刑法》第33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即构成污染环境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根据办理多起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经验和总结各地法院的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判刑的实践,同时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的规定,总结出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的定罪判刑规则:

          一、各地法院对污染环境罪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依据:刑法、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具体需要根据犯罪行为、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综合判断分析才能定罪量刑。

          二、 对于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尚无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仅有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既有国家排放标准又有江苏省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均应当按照是否超过江苏省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来认定行为是否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

          三、法院对于污染环境罪案件必须要综合考虑污染环境行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社会影响以及犯罪行为发生后被告人处置、应对情况,正确适用刑罚;对于共同犯罪,应区分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做到宽严得当,实现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四、 构成污染环境罪,量刑起点为一年,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在1-6个月之间的,可以判处拘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四年。

          对于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各地法院把握的判刑刑期尺度:具有《解释》第一条、第三条中三项以上情形的,可以增加10%—30%的幅度调节基准刑,具有六项以上情形的,可以增加30%—50%的幅度调节基准刑;具有《解释》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10%—20%的幅度调节基准刑,具有两项以上情形的,可以增加30—40%的幅度调节基准刑;具有《解释》第五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减少10%—20%的幅度调节基准刑。

          按照《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对于被告人数罪并罚的,无需再按照该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其所犯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从重处罚。

          五、 为了单位利益,实施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单位犯罪:

          (一)由单位决策机构决定的;

          (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事先同意的;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明知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而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的。

             六、《解释》第六条中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既包括直接从事排污工作的人员,也包括对排污工作负有决定、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

            七、 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发挥罚金刑对污染环境犯罪的惩罚、预防功能。禁止以罚代刑,以财产刑代替主刑的适用。加大对单位罚金刑的处罚力度,防止其再犯可能。

           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已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应当考虑污染环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重大影响、恶劣后果等情形确定罚金刑的适用;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尚未发生实际危害后果的,应当考虑污染环境犯罪行为的情节恶劣程度、潜在危害后果大小等因素确定罚金刑的适用。

           八、 污染环境罪可以取保候审,法院可以判处缓刑。对污染环境犯罪行为情节、后果一般,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缓刑,但应当审慎适用。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的,可以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

           九、认定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中行为人的主观犯意、排污行为、危害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必要时可以根据案件事实并结合相应的专业知识等综合审查判断。

           十、 对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但没有法定司法鉴定机构的,可以指派、聘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参考。

          十一、在污染环境罪刑事案件中,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及其所属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数据不能直接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监测数据必须经省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一案一认可后,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刑事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先后办理过数千件重大刑事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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