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9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就丹东益阳投资有限公司申请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执行赔偿一案组织公开质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赔偿委员会主任委员陶凯元担任审判长主持质证并当庭调解结案。
本案因丹东益阳公司与丹东市轮胎厂债权转让合同还款纠纷一案的执行工作引发。在民事案件审理期间,丹东市中级法院依申请查封了轮胎厂土地6宗,嗣后判决轮胎厂向丹东益阳公司偿还欠款422万元及利息。强制执行期间,因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市长办公会决议发布将轮胎厂土地挂牌出让的公告,丹东市中级法院裁定解除土地查封。随后,上述6宗土地被出让,但出让款4680万元均被轮胎厂用于偿还职工内债、医药费及其他普通债务等,未用于清偿对丹东益阳公司的欠款。丹东益阳公司遂向丹东市中级法院提出错误执行赔偿申请,该院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期间,丹东市中级法院以轮胎厂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民事执行程序尚未终结,不符合国家赔偿立案条件为由,决定驳回丹东益阳公司的国家赔偿申请。
丹东益阳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查后,决定提审本案并组织公开质证。质证期间,合议庭组织丹东益阳公司和丹东市中级法院进行协商,促使双方当庭达成赔偿协议,丹东市中级法院给予丹东益阳公司国家赔偿300万元,随后丹东益阳公司向丹东市中级法院申请撤回民事案件的执行,由丹东市中级法院裁定民事案件执行终结。随后,经赔偿委员会讨论决定,合议庭当庭宣读赔偿决定,确认双方协议。(稿件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责任编辑:韩绪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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