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杨正宏认为,法律并未禁止承包人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自愿放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只涉及承包人自身利益的,该放弃行为有效。但该放弃行为损害实际施工人等第三人利益的,对该第三人不产生效力。第三人在6个月之内承包人不行使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时,实际施工人可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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