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杨正宏认为,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有效方式。
承包人通过发函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不是合法有效的行使权利方式,也就是说是无效的,法院不应认可其行使的效力。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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