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杨正宏认为,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没有约定的,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建设工程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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