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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又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被破获 “联宝公司”22名主犯已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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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7 1171

    江苏联宝订单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扬州宝缘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经检察机关批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欧年宝等2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著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联宝订单信息科技公司定罪判刑可能会适用以下的法律: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就构成集资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法院如何认定、处理非法集资刑事犯罪案件,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类案件也有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
(六)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七)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
(八)其他可以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
集资诈骗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区分情形进行具体认定。行为人部分非法集资行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对该部分非法集资行为所涉集资款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非法集资共同犯罪中部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他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共同故意和行为的,对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3、非法集资案被告人如何才能轻判?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法定从轻减轻的情节:自首、立功、从犯、胁从犯。
    酌定从轻减轻情节:1) 犯罪嫌疑人年老体弱或者患有残疾的;(2)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的;(3) 能够积极退赃获赔偿被害人损失的;(4) 被害人有一定过错的;(如犯罪嫌疑人在遭遇被害人羞辱后因激愤将被害人打伤的);(5) 初次犯罪、偶然犯罪。

江苏省著名律师、资深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团队,专业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专业敬业,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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