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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邮警方破获一销售假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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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5 818


今年6月6日,高邮市烟草专卖局发现孙某涉嫌销售假烟,并将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高邮警方迅速立案侦查,发现孙某从官某等人处,购买了价值10余万元的假烟进行销售。6月7日至8日,高邮市公安局先后在高邮城区两处出租屋内,抓获关某、周某等3人,现场查获100余条香烟。后经鉴定,被查获的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是伪劣卷烟。

落网后,官某等人交待了自2017年以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是假烟的情况下,从别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得假烟后,再通过试抽推销的方式在高邮、宝应、扬州、安徽天长等地以销售,销售金额达数十万元。目前,犯罪嫌疑人官某、周某等人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刑法》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该罪的行为表现: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销售金额”: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按照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1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同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生产者”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与加工者,“销售者”包括批量销售者、零售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

(1)行为人是否取得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生产者与销售者可以是同一个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同一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事先通谋的,成立共犯;否则不成立共犯。

(3)存在只有生产者没有销售者的情形,也存在只有销售者而没有生产伪劣产品者的情形。

4、共犯问题: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5、罪数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碍公务等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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