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者拘役,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对于药物非临床研究机构、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的药物非临床研究报告、药物临床试验报告及相关材料的如何定罪判刑?著名南京刑事辩护杨正宏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各地司法实践、判例,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29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的“情节严重”,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瞒报与药物临床试验用药品相关的严重不良事件的;
(二)在药物非临床研究或者药物临床试验过程中故意使用虚假试验用药品的;
(三) 编造受试动物信息、受试者信息、主要试验过程记录、研究数据、检测数据等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影响药品安全性、有效性评价结果的;
(四) 曾因在申请药品、医疗器械注册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五)故意损毁原始药物非临床研究数据或者药物临床试验数据的;
(六)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江苏省知名律师、南京资深刑事律师杨正宏,从事刑事辩护律师职业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尤其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的重大刑事犯罪案件的辩护。先后办理过数百件重大刑事案件,取得较好的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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