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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公安侦破特大产销有毒有害食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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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8 555


   经过半年多缜密侦查,浙江省台州警方踏遍安徽、河南、山东、江苏、湖北等9个省份,侦破章某波等人非法销售含有有毒有害降糖西药的食品团伙案件。经查,2016年5月初至今年1月21日,河南省沈丘县的刘某从安徽的张某林和李某盼处,非法购买添加西药成分的基因口服胰岛素II代、苦瓜养胰素、粮田葛芪参胶囊等保健食品粉末、空胶囊、铝箔片、PVC板、包装盒等原材料,然后将粉末、空胶囊交由安徽亳州的胶囊灌装商进行胶囊灌装,随后再将这些灌装好的胶囊运回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刘某租住的一出租房内,将该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物质包装成保健食品销售给各地一级经销商用于二次、三次销售。

 
  而一级经销商河南人杨某东伙同孙某鹤、朱某娜等人利用手机微信和网络在山东阳谷、河南前台、河南新郑等地流动作案,向全国各地二、三级经销商非法销售这些有毒有害食品。二级经销商河南人周某卫伙同袁某峰等人,向全国各地三级经销商或糖尿病患者销售这些有毒有害食品。三级经销商黄岩人章某波、章某奎等人在各自家中,以委托发货的方式,利用互联网平台这一销售渠道,将上线的这些有毒有害食品销向全国的糖尿病患者。
 
  两年时间内,这批不法分子不顾这些违法生产的保健品对糖尿病患者带来的危害,累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4200余万盒,涉案金额16亿余元。
    目前,警方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4人。
      
    律师说法:《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认定:

   (一)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法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则不构成犯罪。

   依据具体情形可分别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2)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3)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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