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实力雄厚,拥有上千家网点,与多家大型快递公司有合作收件渠道,同城当日达、公司收费低、获取利润高……”2016年3月,在成立安徽双程速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程速递公司”)公司负责人程艳明安排人员通过“百度推广”等网络平台大肆开展虚假宣传。
为了让骗术能够顺利实施,程艳明等人对公司内部进行了明确分工,设立了财务部、行政部、推广(网络)部、商务部等部门,并制定了详细的操作流程:推广(网络)部负责通过网络进行宣传,在获取意向客户的信息后,员工按照廉保亮培训的“话术”,吸引客户来合肥洽谈加盟事宜;商务部由廉保亮负责,被告人高某任副总监,客户来到公司了解情况时,二人会拿出事先印制好的虚假宣传材料、获奖证书等物品,向客户大肆吹嘘一番,号称能够比肩国内的几家大型快递公司,骗取客户的信任,签订代理合同缴纳代理费;行政部则由杨国庆负责,主要负责解决客户的投诉和退款要求等,保证骗局能够长时间演下去,从而诈骗更多的钱财。
2016年8月10日,侯某、张某等人察觉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9月26日,程艳明等4人被抓获归案。
经查,在半年多的时间内,共有涉及全国10余个省份的49名被害人受骗,涉案金额达225万余元。据杨国庆归案后交代:“仓库没搞好,安检设备也没有,物流网络同样没有建立,只有一辆三轮车停放在公司楼下。”
2017年6月2日,庐阳区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提起公诉。在此期间,又有数名被害人陆续报案,因需追加起诉和补充证据,申请延期审理2次。今年3月7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关于本案是共同犯罪还是单位犯罪成为庭审焦点。
检察机关认为,程艳明、杨国庆、廉保亮和高某等4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在毫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并收取加盟费、定金225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其中,程艳明系主犯。
近日,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程艳明、杨国庆、廉保亮均犯合同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七年、五年零六个月,分别并处30万元至7万元不等罚金;被告人高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是否是单位犯罪?双程速递公司成立后,除以公司名义诱骗被害人签订合同缴纳加盟费外,再无其他任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程艳明等被告人成立公司的根本目的就是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同时,诈骗所得均被转至程艳明实际控制的银行账户内,并由其个人支配使用,并未用于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上述行为不符合单位犯罪构成要件。
本案中共同犯罪,程艳明既是犯意提起者,又是双程速递公司及赃款的实际控制者,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三名被告人均系从犯。从犯能否判缓刑?刑法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根据犯罪情节以及归案后是否有悔罪表现,有判缓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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