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警方通过3个多月的侦查,近日捣毁了以黄某、侯某、周某、赵某等人为首的数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团伙,成功破获该特大虚开发票专案,并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该案涉案开票金额超过30亿元。
据上海杨浦警方介绍,2017年12月,上海市税务局第五稽查局在工作中发现,上海数家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没有固定业务却频繁开具大额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巨大。
在获取充分的证据后,警方一举抓获了黄某、侯某、周某、赵某等15名虚开发票团伙成员,成功破获“12.14”特大虚开发票专案,并在团伙成员居住地缴获用于虚开发票的开票机、税控盘、网银U盾,以及大量空白发票、公司公章,涉案开票金额超过30亿元。
到案后,犯罪嫌疑人黄某、侯某、周某等人如实交代了通过大量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黄某、侯某等人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控制了40余家空壳公司,再以收取开票费的方式,为全国百余家企业虚开销项发票,从中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目前,黄某、侯某、赵某、周某等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逮捕,其余10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于涉案的上下游企业公司的虚开犯罪行为还在调查中。
律师说法:
行为人虽然虚开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能一律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刚实施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全国人大制定了规定规定,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制订了惩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配套司法解释,那时,很多地方公安、检察院、法院就以被告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否具有虚开行为,只要虚开,客观推定主观上就具有虚开的故意,而没有从立法本意上研究全国人大制定该条款的目的、究竟是打击惩治什么样的行为,当然,所以,今天,我们刑事律师,特别是从事税收法律、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辩护实务律师就应该厘清立法本意,准确区分罪与非罪。南京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如果不从立法宗旨和立法体系认识到保障国家税款不流失的立法目的,也不从社会危害性方面认识到客观上不会、也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行为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仅从形式上将只要有虚开行为一律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刑事责任,明显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基本定罪要求,属于客观归罪。
南京著名刑事律师杨正宏认为,是否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该从主观上是否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是否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是否破坏了国家税收征管等多方面综合分析认定是否成立该罪。杨正宏律师办理过数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对增值税换用发票方面的案件有很深入的研究,他认为不以偷逃、骗取税款为目的虚增营业额、扩大销售收入、或者制造企业虚假繁荣,相互对开或循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年再审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直接改判行为人方方公司和方某虽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主观上是为了扩大公司的经营业绩,不具有偷骗税的目的,客观上也不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
2016年,天津市和平区法院也以不能认定被告人具有偷税、漏税主观目的,客观上未给国家造成损失作出判决被告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016年,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也以同样的理由作出刑事裁定书
南京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团队,从事辩护30年,功底深厚,经验丰富;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辩护过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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