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椰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健饮料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被告益健饮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仿冒原告“椰树”牌椰子汁产品装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万元。
原告椰树公司诉称其是“椰树”商标的专用权人,其主打产品“天然椰子汁”产品的外观装潢独特、识别性极强。“黑罐椰汁”已成为消费者公认的识别原告椰树公司天然椰子汁产品的一项重要标志,包装上注明的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产品外观装潢还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
2017年6月30日,椰树公司通过公证取证的方式在吴江黎里某超市购买了三罐益健饮料公司生产的椰汁。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天地椰”椰子汁产品,其外包装装潢与原告椰树公司的椰子汁产品外观装潢几乎完全相同,消费者难以辨认真伪,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故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罐身正面突出使用了“椰汁”字样,而“椰汁”是饮料的一种,属于商品的通用名称,并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未侵犯原告椰树公司“椰树”注册商标专用权。关于被告益健饮料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对比其产品的装潢是否与原告“椰树”牌椰子汁的特有装潢相近似。
据调查了解,罐身均为黑色底色,罐身正面从上往下均为红色底色梯形,内镶白色黑体加粗“正宗”二字,下方均为上部蓝色底色、底部黄色底色、开口向上的试管图形,上部蓝色底色内镶黄色纵向黑体加粗的“椰汁”文字或“椰树”商标,试管图形两侧均有纵向的黄色黑体文字宣传语,试管图形下方均为椰子果实图案及装有白色椰子汁的高脚玻璃杯,椰子果实均为剖开、露出白色椰子肉。而且,被控侵权产品在罐身正面显著位置并未标注商标,而是在罐身背面上方标注商标,容易使一般购买者和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椰树公司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属于仿冒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特有装潢的行为。
经法院审理,被告益健饮料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被告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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