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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价上涨房主恶意违约 法院判赔差价7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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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547


    2015年12月底,魏某与潘某夫妇在一家房地产经纪公司的居间下签订《协议》,将苏州新区狮山路一处房屋转让给潘某夫妇,价款185万元。按约定,双方于2016年1月10日前办理网签。后经法院查明,涉案房屋系魏某所有,原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AAA。就在合同签订当日,潘某夫妇支付了魏某5万元定金。

   当时,苏州楼市价格一直处大幅上涨状态,特别是二手房价格,一两个月之内的涨幅动辄达到几十万元。眼看房价一路高升,魏某迟迟拒不办理网签手续,造成房屋不能正常过户。到了2016年1月底,魏某干脆向上述房地产经纪公司摆明:房子不卖了!于是,2016年2月15日,潘某夫妇以合同违约为由将魏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违约金。

   令潘某夫妇意想不到的是,被告竟然利用诉讼玩起了一系列“花招”:先是拒绝履行,在买受人提起诉讼后,被告于2016年3月2日提起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再是利用管辖权异议审理的期间,挂失、重新办理不动产登记。法院查明,经魏某申请,2016年3月17日,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虎丘分中心就本案所涉房屋进行了补充登记,并补发了新的房屋不动产权证,编号为BBB。

   2016年5月4日,在本案管辖权异议审理期间,魏某持领取的上述新的房屋不动产权证与案外人陆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向其借款30万元,以本案所涉的房屋作为抵押,双方协商确认抵押不动产作价260万元。次日,本案所涉房屋设立了抵押权登记。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辩称自己与潘某夫妇只签订了中介协议,因急用钱所以进行了抵押贷款。此外,《抵押借款合同》中不动产价值的约定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

   苏州市虎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已就标的物、价格等合同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并约定了交易所需网签手续的办理时间,同时双方在《协议》中已经约定合同自双方签章时生效,故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诚信地履行合同。在约定的网签办理时间届满后被告提出拒绝出卖房屋已经构成违约,其在原告提起诉讼并请求继续履行合同时,申领新的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后抵押于他人的行为更是再次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拒绝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属故意违约,并已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两原告有权解除合同。

   审理过程中,买受人选择解除合同、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履行情况,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关于涉案房屋的价值,被告抗辩称不能按其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约定来认定。法院认为,被告在将涉案房屋设定抵押时,其已确认了房屋的价值为260万,虽该金额的时间基点为设定抵押时的2016年5月4日,与合同解除之日有一定差异,但此系被告恶意违约阻碍合同履行所致,当事人不应从恶意违约阻碍合同履行中获取利益。故判定被告在返还定金后还应赔偿两原告损失75万元。

   江苏知名律师杨正宏,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30年执业经历,专业敬业,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办理过数件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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