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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人撞死他人后逃逸 共享单车公司担主责赔偿1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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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6 634
    2017年7月11日,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发生一起电动自行车与共享单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鄞州交警大队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发现路面上有明显的两车碰撞痕迹,共享单车骑行人员肇事逃逸,而骑电动车的男子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由于事发路段未安装摄像头,为追查肇事逃逸者身份,交警与该共享单车公司取得联系,要求对方配合调查取证,提供该辆单车骑行人员的信息。据该共享单车公司反馈,由于涉案的共享单车二维码和锁均被人为破坏,后台记录的最后一次骑行信息是在事故发生前一个月左右。
 
  经调查,警方排除了记录中最后骑行人员肇事逃逸的可能性,关于肇事者的身份线索就此中断。此后,鄞州区法律援助中心决定对该案的死者家属予以法律援助。
 
  王琛律师告诉记者,根据前期分析和相关证据材料,该案只是一起普通侵权纠纷,如果发生碰撞事故的双方均在现场,则根据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划分责任比例。但因其中一方逃逸,导致双方责任无法认定。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共享单车公司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据悉,警方在调查时发现,该共享单车公司曾在一个月前收到过对该辆单车的报修,但一直未进行维修。进而导致单车在有故障的情况下仍被借用,最终导致事故发生,且由于无骑行人员记录使肇事者得以逍遥法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共享单车公司方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年10月9日,该案诉至鄞州区人民法院。在案件沟通中,由于后台有记录的最后骑行人员史某就是此辆共享单车二维码破坏者,其故意损坏车辆的行为在这起事故中负有一定责任,因此被告共享单车公司方将其追加为共同被告。
 
  经原被告、法院各方多次沟通协调,三方达成一致调解意向,并签署调解协议约定:共享单车公司以人道主义慰问金形式支付原告10余万元,史某给付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