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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枣庄峄城区检察院抗诉一起量刑畸轻案 累犯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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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2 623

   
   两名被告人均是累犯,一审判决却对其适用缓刑。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检察院检察官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了这一错误并抗诉。近日,二审法院作出改判。
 
  2015年10月,孙某与肖某在一起吃饭时发生矛盾,继而厮打在一起。旁边的孟某见状,上前与孙某一起殴打肖某。在孙某的提议下,二人还将肖某驾驶的小轿车砸毁。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砸毁的轿车损失价值1.3万余元。2017年5月,枣庄市峄城区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孟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孙某、孟某均因故意犯罪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其中孙某于2013年2月假释考验期满,孟某于2013年1月刑满释放,两人均构成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虽然对累犯情节予以认定,但在量刑时却对其判处拘役,并适用缓刑,违反了刑法中对累犯不适用缓刑的规定。据此,峄城区检察院依法提出了抗诉。
 
  日前,枣庄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孙某、孟某的量刑部分,改判孙某、孟某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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