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资深刑事辩护律师杨正宏认为,被告人在自己已有辩护律师的情况下,在未解除委托已聘请的律师之前,法院不应当为其指定辩护律师。因为指定的律师可能会与被告人之间缺乏信任度,使被告人与指定律师之间无法沟通,这样被告人的意志无法充分完整的表达,会损害到被告人合法权益。因此,杭州市中级法院这种指定显然缺乏法律依据。
江苏知名律师杨正宏,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30年执业经历,专业敬业,办案细致,尽心尽职。先后办理过数件有重大影响的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赞誉和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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