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律师杨正宏从证监会官网获悉,刘江勇于2015年8月3日至2016年8月31日在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仁路证券营业部任职。在从业期间内,刘江勇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孙某锐委托使用“孙某锐”证券账户进行交易,私下接受营业部客户王某委托使用“王某”证券账户进行交易,刘江勇在接受上述委托进行证券交易期间没有违法所得。刘江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145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刘江勇积极配合且主动赔偿损失,依据《证券法》第215条、《行政处罚法》第27条规定,四川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江勇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南京律师杨正宏提醒证券从业人员一定要遵守证券法和证券从业规定,不得接收客户委托,否则不仅遭到行政处罚,还要承担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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