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近日发布并试行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的代理律师可以书面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在人民法院调查令授权范围内,就被执行人的财产、身份等相关信息进行调查。
意见规定,律师持调查令进行调查时,视同人民法院执行人员的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根据调查令指定的调查事项当场提供有关证据,不得以内部规定、领导批准等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或拖延办理。当场提供有关证据有困难的,应当书面说明不能当场提供的理由和能提供有关证据的日期,且最迟应当于收到调查令之日起七日内向持令人提供调查令所指定的证据。接受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因故不能提供证据或无证据提供,应当在调查令上或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并由经办人签名、加盖单位印章或由接受调查的个人签字确认后交持令调查的律师。接受调查单位或个人未提供证据材料,也未书面说明原因的,代理律师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并请求依法处理。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妨碍持令律师调查取证的,持令律师应当及时向签发调查令的人民法院报告情况,由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有协助调查义务的单位及公职人员拒不协助调查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建议。必要时,可以向当地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通报反馈。
意见要求,代理律师持令调查取证后,应当将调查收集的所有证据于调查结束后五日内提交人民法院。未经人民法院允许,不得私自复印、拍照、备份等可能有害被执行人利益的行为。对于律师持伪造、变造的调查令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人民法院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司法拘留以及在六个月至二年内不再向该律师签发调查令,建议司法行政机关或律师协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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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申诉再审。
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胡道才;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苏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徐清宇;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时永才;无锡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常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屹;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镇江市中级法院院长茅仲华;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南通市中级法院院长曹忠明;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泰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徐军;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扬州市中级法院院长蒋惠琴;扬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盐城市中级法院院长王世华;盐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徐州市中级法院院长马荣;徐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淮安市中级法院院长钱斌;淮安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院长蔡绍刚;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宿迁市中级法院院长汤小夫。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南京律师团杨正宏,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30多年律师经验,专办过多起疑难、复杂经济、民事案件,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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