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851776688欢迎您访问!

新闻资讯

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工商总局拟规范企业名称 不得违规冠“中国”字样

返回
2017-09-25 550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今日在其官网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称,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征求意见稿》称,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依法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法律法规未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习惯标明,且应当明确易懂。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及其通用简称、特定称谓; 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团组织名称及其简称、特定称谓和部队番号; 违背公序良俗的;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等规定禁止的。
 
  《征求意见稿》明确,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另有含义的除外。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另有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用作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成立企业目的不符的字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名称、字号、简称以及特定称谓等用作字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表示,老字号企业、知名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等,可以对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等特征的字号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排他性使用保护。享有字号排他性使用的企业应当按年度缴纳排他性使用费用,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相关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行规定。
 
  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征求意见稿》明确,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认定应当停止使用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在30日内变更企业名称。逾期未提出变更申请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该企业名称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删除,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企业名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南京律师团,由多位经验丰富的律师组成,由从事律师30年的资深律师牵头组建,律师团在全国各地办理过多起重特大、疑难、复杂经济、民事纠纷案,对物权法、担保法、公司法、侵权法等专业法律以及案件处理有很深的研究,对各类案件判断准确,具有丰富辩护经验。律师团承接全国各地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案件。

负责人:杨正宏     联系人:缪广东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23楼

江苏省高级法院二审、申诉再审。

南京市中级法院院长胡道才;南京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苏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徐清宇;苏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无锡市中级法院院长时永才;无锡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常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张屹;常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镇江市中级法院院长茅仲华;镇江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南通市中级法院院长曹忠明;南通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泰州市中级法院院长徐军;泰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扬州市中级法院院长蒋惠琴;扬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盐城市中级法院院长王世华;盐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徐州市中级法院院长马荣;徐州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淮安市中级法院院长钱斌;淮安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连云港市中级法院院长蔡绍刚;连云港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宿迁市中级法院院长汤小夫。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二审。

南京律师团杨正宏,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30多年律师经验,专办过多起重特

大、疑难、复杂经济、民事案件,取得较好效果。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