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敏时任深圳市保千里电子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电子)董事长,其与一致行动人蒋俊杰、庄明、陈海昌在收购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达股份,后更名为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过程中,向评估机构提供9份虚假协议致使保千里电子评估值虚增,损害了被收购公司中达股份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中达股份第六届董事会一致通过《关于<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及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的议案》,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陈海昌、蒋俊杰、庄明和庄敏的上述行为构成了《证券法》第214条所述违法行为,中达股份的虚假信息披露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63条、第68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193条、第214条规定,证监会决定处罚如下:
(1)对保千里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务云、童爱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王培琴、沙智慧、费滨海、茅建华、林硕奇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2)对庄敏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蒋俊杰、陈海昌、庄明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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