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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处罚徐晓光、李广明、金国强内幕交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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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1 953

证监会通报,柯某系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电缆)财务总监,参与并主要负责东方电缆2014年年报现场审计工作的金某华系东方电缆2014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这一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金国强(金某华的哥哥)与金某华存在通讯联络,金国强使用其本人及配偶的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235,900股,获利约184.5万元。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广明在听说东方电缆有高送转的消息后,到徐晓光办公室向其咨询东方电缆的购买建议,后徐晓光主动与柯某通话,李广明全程在场。之后徐晓光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73,849股,获利约75.7万元;李广明使用其本人证券账户买入东方电缆”14,000股,获利约9.2万元。李广明、徐晓光、金国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73条、第76条规定,依据《证券法》第202条规定,证监会决定没收徐晓光违法所得约75.7万元,并处以约227.1万元罚款;没收李广明违法所得约9.2万元,并处以约27.7万元罚款;没收金国强违法所得约184.5万元,并处以约553.7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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