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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院依法以涉嫌强奸罪核准追诉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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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14 616
  1996年11月26日下午,犯罪嫌疑人刘某某酒后行至河南省新密市一乡间小路,将被害人郭某某(女,殁年8岁)强行抱进路边一个废弃的窑洞内实施强奸,在强奸过程中致被害人窒息死亡。刘某某将被害人掩埋后潜逃。
  数日后,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当地公安机关虽查明被害人系被他人强奸并杀死,但未能查明犯罪嫌疑人。2013年,公安机关在本案物证中检测出犯罪嫌疑人的DNA,经过排查,最终查获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并于2017年3月1日将其抓获归案。由于本案已超过刑法所规定的二十年追诉期限,当地公安机关遂依法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强奸幼女并致其死亡的行为,虽然已超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犯罪行为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依法作出了上述决定。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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