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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6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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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30 692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下简称《条例》)在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中审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因、特点和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条例》总结提升了江苏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对各类未成年人群体分阶段、全覆盖地规定了预防措施,并对社会高度关注的校园安全问题等作出了专门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条例》的出台弥补了江苏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方面的立法空白,与《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共同为江苏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更为完备的法治保障。
 
    《条例》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划分为“一般预防”“ 重点预防”和“特殊预防”三类,这在全国尚属首创。《条例》规定,一般预防的对象是正常入学和正常家庭环境下的未成年人群体;重点预防的对象则是失学、失管等未成年人,主要包含不良行为、闲散、流动留守、流浪乞讨等未成年人及服刑强制戒毒人员的未成年子女;特殊预防的对象是进入司法程序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和需要矫正观护的未成年人。
 
    《条例》明确,预防工作应遵循政府领导、家庭主责、学校教育、社会参与的原则,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保障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费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项目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并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督查、考核体系,省、市、县三级要同步建立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协调机构。
 
    对于留守未成年人,《条例》规定,三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父母应当与其共同生活,或者父母一方留家照料。三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父母因外出务工等原因不能对留在原籍未成年子女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人代为监护,妥善安排未成年子女的生活、教育事项,并将委托监护情况告知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
 
    《条例》还明确,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住宿旅馆和租房时,必须有父母或者监护人陪同或者同意。
 
    此外,《条例》规定,对涉及欺凌和暴力事件的报道、信息,不得泄漏未成年学生的姓名、住所、照片以及可能推断出未成年学生信息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披露未成年人被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被判处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宣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完毕、解除收容教养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杨正宏律师,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30年执业经验,专门办理过多起重特大、疑难、复杂刑事辩护案件,办理取保候审、缓刑判决,法院从轻、减轻判决。 电话:1885177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