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近日发布修改后的《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减持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如下七个方面:
第一、完善适用范围。对于虽然不是大股东,但如果其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每3个月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该部分股份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
第二、完善非公开发行股份解禁后的减持规范。持有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东,在锁定期届满后十二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限制。
第三、完善大宗交易“过桥减持”监管安排。通过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都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数量、持有时间等规定。
第四、规定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时与一致行动人的持股合并计算。
第五、完善协议转让规则。明确可交换债换股、股票权益互换等类似协议转让的行为应遵守《减持规定》。适用范围内的股东协议转让股份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在一定期限内继续遵守减持比例限制。
第六、完善减持信息披露制度。增加了董监高的减持预披露要求,从事前、事中、事后全面细化完善大股东和董监高的披露规则。
第七、明确股东减持必须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有违反的将严厉查处,证券交易所对异常交易行为可采取限制交易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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