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第4条以及国土资源部、监察部作出的《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的规定,2002年7月1日后,除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申请补办出让手续和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之外,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严格按规定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自2004年8月31日以后不得再以历史遗留问题为由采用协议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司不是通过招标、拍买、挂牌方式取得目标地块的,则应当注意其有无效力、是否合法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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