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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承包工程时占有发包方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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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1 1184

南通某产公司开发一商业地产项目时,与盐城某装修公司签订装潢承包协议,约定由房地产公司提装修耗材,装潢公司负责装潢,并保管装修耗材,装潢完成后剩余电耗材归还房地产开发公司。之后,装潢公司与王某个人签订转包合同,将其承接的装潢工程转包给王某,由王某组织人员施工,并负责在施工期间保管装修耗材。王某在施工期间伙同他人,采用越墙搬运的方式避开工地保安的监管,将装修耗材搬出工地,卖得10万余元。

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王某不属于房地产公司或装修公司的职工,不具有上述公司的职务身份,其以自然人身份与装修公司签订转包合同,而后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构成侵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