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证监会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为何要允许设立区域性股权市场?如何监管才不会出现像各地设立“现货平台”各类交易所一样。金融证券专业律师杨正宏律师认为,这就是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国办发〔2017〕11号,以下简称《通知》),更好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更快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全民创业创新提供规范的融资平台,保证资本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
该《办法》共七章53条,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总则部分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对省级政府和证监会职责分工作了细化,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的职责和条件以及名单管理等作了规定。
二、证券发行与转让部分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证券发行、证券转让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合格投资者标准及穿透核查制度,对信息披露提出了基本要求。
三、账户管理与登记结算部分明确开立证券账户的机构及其审查义务,建立了投资者资金管理制度,对证券的登记、存管、结算的办理机构和相关制度作了规定。
四、中介服务部分明确运营机构可开展的中介业务范围及其应承担的义务,对区域性股权市场不得跨区域经营,可以与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建立合作机制等作了规定。
五、市场自律部分明确区域性股权市场的信息系统建设、信息报送的要求,运营机构制定的业务操作细则和自律管理规则应当符合规定并备案,依法履行自律管理职责、处理好投资者投诉、防范化解市场风险。
六、监督管理部分明确现场检查可采取的措施,对行政处罚、监管措施、市场禁入、诚信监管等作出规定,为监管执法提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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