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851776688欢迎您访问!

新闻资讯

首页 > 新闻资讯 >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劳动合同不合法的“霸王条款”:未休年假跨年即清零

返回
2017-05-06 844

    我国《劳动法》第45条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 2008年1月国务院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和2008年9月人社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可以看出国家在不断健全和细化带薪年休假制度

  但是企业在具体操作中经常“年假过期清零”“休年假被安排”等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带薪年休假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劳动者应该知道有关法律知识:

  一、未休年假跨年即清零,是不合法的“霸王条款”。如果因为未休年假跨年即清零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年假被单位指定,是侵犯劳动者休假自主选择权的行为。

  三、如果劳动者超出两年未休年假的,举证责任应由劳动者承担。用人单位有保存两年工资支付记录备查的义务,故而在两年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休假的相关事实负有举证责任,一旦超出两年期限,举证责任则会转移至劳动者承担,对其自身休假事实应提交相应证据。对于超出两年期限的未休年假,除非劳动者能够举证且用人单位未以诉讼时效抗辩,否则法院将不予支持。 

      南京民事律师团

      民事维权电话:188 5177 66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