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落实司法责任制完善审判监督管理机制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审判监督管理意见》)和《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院庭长办案意见》),就全面推开法院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法院审判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加强各级法院院庭长办案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院庭长办案意见》明确了基层、中级法院院长、庭长每年办案数量最低标准,要求院庭长办案任务完成情况公开接受监督,并由上级法院定期督察、逐月通报。其中,基层、中级人民法院的庭长每年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部门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0%至70%;基层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至10%,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30%至40%;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案量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5%,其他入额院领导应当达到本院法官平均办案量的20%至30%;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院庭长办案数量的最低标准,分别由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此外,基层、中级法院可以根据本院的收结案情况,在最低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本院院庭长独立承办和参与审理的案件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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