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工程招投标面临着“僧多粥少”的局面,激烈的竞争下建设工程招投标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招投标市场秩序,侵犯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针对这些违法行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哪些法律救济途径呢?(南京建筑律师)
一、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1、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对开标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3、对评标结果的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二、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投诉注意点:
1、投诉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投诉;
2、就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评标结果进行投诉的,应当先向应当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
3、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4、投诉不收取任何费用;
5、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的,属于虚假恶意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驳回投诉,并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除投诉处理决定对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事实部分认定错误外,还包括投诉处理程序违法,如:
1、行政监督部门收到投诉书后,未在五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投诉案件受理情况;
2、负责受理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未在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三十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关的当事人。
四、诉讼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将违法招标人、违法投标人列为共同被告,请求法院依法纠正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