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6年7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陈某尾随被害人冯某从沈阳市浑南区白塔镇白塔市场至沈阳市浑南区某小区x室被害人冯某家中,趁被害人冯某开门进屋之机将其推倒在地,欲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陈某在扒拽被害人冯某裤子未果的情况下,将被害人冯某挂于胸前的苹果6plus手机一部抢走。经鉴定,被抢物品价值人民币5500元。 法院观点 被告人陈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陈某在强奸的过程中发现被害人的财物,并采用暴力方式,当场抢走财物据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抢劫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某依法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奸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故本院依法对其犯强奸罪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抢劫的财物已由公安机关返还被害人,故本院酌情对其犯抢劫罪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本院酌情对其犯强奸罪、抢劫罪均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合法适度,本院予以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22年7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