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承建甲公司商铺,合同约定了“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方付清全部工程款(不含质保金5%),质保金一年后付清。”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的防渗漏保修期是5年,其他项目保修期均2年。工程验收合格后,结算工程款为5398万元,甲公司已付款5047万元,质保金269万元。因工程出现质量问题,乙公司进行了维修。乙公司起诉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351万元及利息。
法院处理
一审认为,约定质保金返还日期短于案涉工程保修期,如返还将导致业主利益受损,保修无法落实,判决甲公司应支付工程款,但质保金269万元不予支持,在5年后返还为宜,届时另行主张权利。二审改判,支持乙公司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诉请。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当事人对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返还工程保证金的,不影响承包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