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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建设他人划拨土地上立项的房屋并且承租建成后房屋的合同性质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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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3 933

案情摘要

  1997年8月,某部队与张某签订合同,约定:张某投资建设某部队划拨土地上立项的商业大厦,建成后产权归部队,张某租用该大厦12年。大厦于1998年竣工,部队取得产权证后将房屋交付张某承租,后因张某欠缴租金,部队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关系,张某支付租金。张某提出反诉,要求部队支付投资款700万元。

法院处理

  一审判决解除合同,部队补偿张某1937317.90元,张某支付租金168428元。二审认为张某投资款性质为预付租金,变更补偿为部队返还张某预付租金2091406.24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按照《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7条,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仅以该合同涉及的土地为划拨土地主张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