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让土地面积500亩。乙公司支付首期2000万元后,因甲公司未将相应土地过户给乙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处理
一审认为甲公司转让土地使用权时,甲公司未达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的25%的投资条件,合同无效。二审改判合同有效,甲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转让方没有达到“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对于成片开发土地,转让方没有“完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的,不影响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