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
1999年8月,李某与开发公司签订合同,约定购买商品房一套,但未就管道铺设进行约定,李某按约支付全部房款。开发公司交付房屋中有公用管道通过。李某起诉要求拆除,法院驳回李某诉请。2002年11月李某起诉要求开发公司支付违约金86000元,并对房屋贬值进行赔偿。
法院处理
酌定开发公司赔偿34500元。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是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2款,订立合同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由此,房产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可考虑房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导致李某多支出的交易费用或给李某造成的损失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