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8851776688欢迎您访问!

首页 > 经典案例 > 融资纠纷 融资纠纷

股权众筹的发起人,因项目公司未能正常设立时,应返回投资人投资款及相应的利息。

返回
2017-02-22 934

    案情摘要:被告王某系甲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其通过微信向社会发布众筹信息,募集资金拟成立乙餐饮公司。2014年10月30日,原告邓某向被告出资1万元,二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邓某股权金壹万元(10000元)。收据上加盖有被告王某的个人印章及被告诚铭公司的财务专用章。2014年12月16日,A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阿坝分局颁发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称为A市阿坝区萱苑乙火锅店,经营者为被告王某,组织形式为个体经营。被告王某在火锅店成立后,未向原告等投资者进行过分红。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出资款未果而形成本案纠纷。

    法院认为:王某通过微信发起众筹,募集资金拟成立乙餐饮公司,邓某作为出资者向王某支付了1万元现金,因王某收取邓某等人的投资款后,却未按其发布的众筹信息约定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而是成立了以其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致使众筹项目未能成立。故此,判决王某返还邓某投资款1万元及利息。(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