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摘要:2015年,甲网络公司与乙餐饮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约定后者通过前者“人人投”股权众筹平台融资88万元,约定“融资成功并设立品牌餐厅分店之日”时视为履行完毕。网络公司后以餐饮公司实际租赁餐饮用房系楼房,与融资时向投资人公示的平房不同,且餐饮公司拒绝提供产权证及出租方转租证明为由,诉请餐饮公司支付委托融资费用4.4万元及违约金4.4万元。
法院认为:第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融资协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虽为居间合同纠纷。但是居间服务的对象是股权众筹融资,众筹融资在我国属于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我国《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包括众筹融资交易在内的互联网金融创新交易予以鼓励和支持,为上述交易的实际开展提供了空间,但是我国尚未出台专门针对众筹融资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涉及其他的文件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场外证券业务备案管理办法》,上述文件亦未对本案所涉及的众筹融资交易行为予以禁止,同时甲公司取得的营业执照、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手续,在主体资质方面目前并无法律法规上的障碍,因此,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融资协议》其内容并未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禁止性规定,且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第二,关于违约责任问题,乙公司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显示其所租房屋系平房,而现有证据能够确认该房为楼房,故该房可能存在违建等隐患。即使该房是合法建筑,但房屋所有权人是否允许案外人进行转租等问题,直接关系到众多投资人的核心利益,并有可能加大投资人的风险。甲公司及投资人要求乙公司进一步提供房屋产权证及转租文件等属于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同时,甲公司必须对乙公司融资信息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以此降低投资人的风险。因此,在乙公司提供的相关证件仍难以完全排除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的情况下,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存在信息披露不实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因此,法院判决支持甲公司的诉讼请求。(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