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甲证券公司在进行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申赎套利交易时,因程序错误,其所使用的策略交易系统以234亿元的巨量资金申购股票,实际成交72.7亿元。在当日下午13时开市后,甲证券公司在未披露的情况下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至14时22分才公告称“公司策略投资部自营业务在使用其独立套利系统时出现问题”。同年11月,中国证监会对甲证券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甲证券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将所持股票转换为ETF卖出和卖出股指期货空头合约IF1309、IF1312的行为构成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没收及罚款5.2亿元等处罚。在甲证券公司错单交易过程中,徐某等投资者认为市场可能有重大利好消息,且甲证券公司董秘通过媒体否认乌龙传闻,故进行了相关股票或股指期货合约的交易,造成了损失。徐某等投资者认为其损失与甲证券公司内幕交易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甲证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2014年12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杨某诉被告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两案一审公开宣判,两案均判决驳回杨某诉讼请求。杨某不服上诉,2015年5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法院认为,甲证券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11时05分因程序错误巨量申购180ETF成份股,并于当日下午未立即披露该信息的情况下,即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卖出ETF对冲风险,后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甲证券公司在发生错单交易后,应立即披露却未披露该信息,反而实施对冲交易以规避自己损失,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主观上存在过错,甲证券公司的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的损失具有因果关系,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甲证券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律师观点:内幕交易行为人实施了内幕交易行为且具有主观过错,如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期间进行了与内幕交易品种直接相关的且主要交易方向与内幕交易方向相反的股票或期货交易,存在损失的,推定其损失与内幕交易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内幕交易行为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南京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