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的征收补偿范围是确定在征收补偿中能够得到补偿的房屋范围。一般来说有以下几种:
一、房屋主体所有权补偿
这一点在现实生活中争议不大,对于房屋的主体部分,只需要根据房屋权属证书,来确认是否具有产权,是否应当得到征收补偿。
我国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产权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两种。《房屋所有权证》发给房屋所有权人,《房屋他项权证》发给
与房屋所有权有关的其他财产权人,比如抵押权人等。《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明确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依法登记的房屋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因此,在征收补偿时,房
屋产权证是极为重要的,如果没有产权证明,则无法得到征收补偿。而征收人也只能与房屋所有权人,即所有权证书的所有人签订征收补偿合同并对其进行补偿。
二、附属物所有权补偿
征收房屋附属物是指附属于被征收房屋,由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在使用过程中为提高房屋使用效能而改造或追加的,不能异地使用或异地使用将影响其功能的财物及相关设施。房屋结构及本身所含有的门、窗及水电设施属于房屋主体估价范围,不属于附属物评估范围。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作为房屋的附属物应该有以下特征:其一,应当附属于房屋而存在,增加于房屋之上,不构成独立的建筑物,如新增的天窗、招牌不是房屋自身的组成部分;其二,具有某种用途,并有利于房屋的升值,作为房屋的附属物,其作用应使房屋增加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如果有损于房屋的性能和使用价值,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则应自行拆去,更不能列人被征收补偿财产范围了;其三,必须能计算出其价值,这也是从征收赔偿的实际出发,如果价格不能客观地评估,也谈不上如何补偿了;其四,应当具有合法性,也就是说附属物本身的基础和来源必须合法,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能因为其存在而损害房屋的使用或者他人相邻权的行使。
三、房屋院落、空地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并没有提及院落、空地的补偿问题,那是不是没有法律规定就不予补偿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影响房屋价格的因素往往包括被征收房屋的新旧程度、权益状况、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等,基本上,所有能够影响征收房屋估价的因素都应当予以考虑。房地产市场评估活动应当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就是替代原则。该原则要求对房地产的估价结果不得明显偏离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正常价格。类似房地产是指与估价对象处于同一供求范围内,区位、用途、建筑结构、使用面积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近似的房产。对于带有院落和空地的房屋应当选择同样带有院落和空地的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作为参考。在房屋评估时,不但要考虑房屋本身即占用的土地,还要考虑被征收人拥有的院落和空地。在城市房屋征收中,征收人拆掉房屋的同时也损害了被征收人对房前屋后的院落、空地的使用权,因此,征收人应当对此予以补偿。
南京拆拆迁维权律师团,由从事律师工作30年的资深律师牵头组建,专业、负责、高效,湿地上门调查了解情况,测算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与政府拆迁部门谈判提出赔偿请求,签订赔偿协议,代理向各级法院起诉、控告举报。
咨询电话:18851776688 13505179720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负责人:杨正宏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