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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期间,被告以不合理低价转让房产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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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11 340

案情介绍:2019年7月和8月,溧阳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溧阳法院)分别作出两份调解书,孙某明应当按约分期偿还刘某娣、刘某红债务16万余元和9万余元,共计27万余元。后因孙某明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确定义务,刘某娣、刘某红于2019年10月向溧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阶段,溧阳法院依据上述调解书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裁定孙某明按照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执行标的合计278795 元,并依法送达孙某明。2019年10月28日,孙某明向法院申报其将取得拆迁安置房(后经溧阳法院查明,该拆迁安置房时价约为30万元)的财产情况,执行法官明确告知孙某明不能转让安置房不动产所有权,孙某明亦承诺不会卖房。之后,执行法官前往该拆迁安置房产(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张贴了查封公告。2019年12月23日,孙某明与案外人李某英签订购房协议,将以上拆迁安置房以20万元的低价出售给李某英,孙某明明知该房产已向执行法院作财产申报,且已被法院张贴查封公告,卖房前未向法院报告、收到卖房款后亦未向法院上交,导致刘某娣、刘某红的债权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清偿。

溧阳法院经审理认为,孙某明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来自:溧阳市人民法院)

南京专业执行律师杨正宏律师团队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孙某明明知自己有未履行的执行案件,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对自己所有的拆迁安置房向法院进行申报且执行法院进行查封后,又利用拆迁安置房产初次登记的时间差,以不合理低价恶意出售房产逃避执行,导致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执行,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对被执行人孙某明惩处,维护兑现了当事人胜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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