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存续期间,女方父母出资,与女方签订《协议书》,以该夫妻的名义购买房屋,但是男方对此并不知情,后该夫妻离婚,女方父母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并让二人配合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能胜诉吗?
案情介绍:2010结婚。陈A与彭某结婚。2016年某日,陈A的父亲陈某、母亲王某与陈A签订了《借名买房协议》一份,甲方:陈某、王某,乙方:陈A。协议内容为:甲方现决定购买某市某区XXX房屋,因甲方无法办理银行按揭,故以乙方夫妻名义购买该屋,办理按揭手续,为此签订本协议。1.双方确认某市某区XXX房屋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虽以乙方名义购买,但不属于乙方财产,亦不属于乙方夫妻共同财产。2.房屋首付款约32万元,由甲方负责支付,每月按揭款由甲方负责支付。3.以上房屋以乙方名义与房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以乙方名义向银行办理按揭手续,乙方所签合同的所有权利归属甲方,所有义务也由甲方承担……
2016,陈A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认购书》一份,认购了位于某市某区XXX房屋一套。陈A、彭某作为购买人和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陈A、彭某作为购买人购买位于某市某区XXX房屋。案涉房屋已交付,预告登记在陈A、彭某名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现由陈A、陈某、王某居住。
2021年,彭某起诉和陈A离婚,经法院调解,陈A与彭某离婚。陈某、王某将陈彭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并让二被告配合将某市某区XXX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二原告名下或者判决二被告在房屋的初始登记完成后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至二原告名下。庭审中,彭某称案涉房屋系其与陈A共同购买,不存在陈某、王某借名买房的事实。对于陈A与陈某、王某所签协议不知情。陈A确认与父母签署该份《协议书》时,其与彭某关系和睦,担心协议书影响双方感情,故未将该事实告知彭某。直至双方离婚诉讼,陈A才将与父母签署有《协议书》的情况告知彭某。
法院认为,陈A与彭某于2016年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某市某区XXX房屋时,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陈某、王某、陈A并未与彭某协商确定由陈某、王某借陈A、彭某名义购买案涉房产。至2021年陈A与彭某离婚诉讼,陈A才向彭某提供《协议书》,彭某已明确表示对上述借名买房协议不同意。因案涉房产属于重大财产,陈A做出借名买房的决定属于家庭重大事项,已不能适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推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陈某、彭某与陈A签署的案涉《借名买房协议》中,关于借名买房及案涉房屋不属于陈A、彭某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涉及彭某的权益,因为未经其认可,故不发生法律效力。对陈某、王某要求确认与陈A、彭某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基于法院不支持陈某、王某主张的借名买房法律关系,对于二人要求将案涉房产变更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请,法院也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原告娄某水、朱某爱的诉讼请求。
南京专业房产律师杨正宏律师认为,就现实社会中,房产属于重大财产,夫妻一方做出借名买房的决定属于家庭重大事项,不能适用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推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夫妻一方与他人签署的《借名买房协议》中,关于借名买房及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涉及另一方的权益,因为未经其认可,故不发生法律效力。所以,父母出资以子女名义买房,事后再诉借名买房风险很大,务必慎重。
南京专业房地产律师杨正宏从事律师30年,专业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办案细致踏实,工作尽心尽职。先后办理过数千件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取得较好效果,深得委托人的信赖和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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